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附件4)。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