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
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