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

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职务船员不得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