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