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