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二节 轮机部船员 第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