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二节 轮机部船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二节 轮机部船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