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二节 轮机部船员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二节 轮机部船员 第二十三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