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第三者的过失,虽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可免除倾倒单位的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进行处置而造成污染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区主管部门对免除责任的条件调查属实后,可做出免除赔偿责任的决定。
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进行处置而造成污染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区主管部门对免除责任的条件调查属实后,可做出免除赔偿责任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