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内海”系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疏浚物倾倒”系指任何通过或利用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有意地在海上以各种方式抛弃和处置疏浚物。“疏浚物”系指任何疏通、挖深港池、航道工程和建设、挖掘港口、码头、海底与岸边工程所产生的泥土、沙砾和其他物质。

“海上焚烧”系指以热摧毁方式在海上用焚烧设施有目的地焚烧有害废弃物的行为,但不包括船舶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在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此类行为。

“海上焚烧设施”系指为在海上焚烧目的作业的船舶、平台或人工构造物。

“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系指为弃置的目的,向海上倾倒或拟向海上倾倒的任何形式和种类的物质与材料。

“迅速无害化”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某些物质能通过海上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转化为无害,并不会使可食用的海洋生物变味或危及人类健康和家畜家禽的正常生长。

“痕量沾污”即《条例》附件一中的“微含量”,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某些物质在海上倾倒不会产生有害影响,特别是不会对海洋生物或人类健康产生急性或慢性效应,不论这类毒性效应是否是由于这类物质在海洋生物尤其是可食用的海洋生物富集而引起的。

“显著量”即《条例》附件二中的“大量”。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某些物质的海上倾倒,经生物测定证明对海洋生物有慢性毒性效应,则认为该物质的含量为显著量。

“特别管理措施”系指倾倒非“痕量沾污”,又不能“迅速无害化”的疏浚物时,须采取的一些行政或技术管理措施。通过这些措施降低疏浚物中所含附件一或附件二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使其不对人类健康和生物资源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