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赔偿纠纷处理结束后,受害方不得就同一污染事件再次提出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