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时效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生海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百八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请求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赔偿的,时效自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请求托运人、收货人或者运输单证持有人赔偿… 第二百八十五条 海上旅客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有关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八十九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共同海损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从共同航程终止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九十一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海上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第二百八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