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百八十五条 海上旅客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输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旅客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输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旅客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