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对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请求向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之外的人员提出,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对该人员的行为、过错负有责任的,该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第二百一十五条 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第二百一十八条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因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该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除本法第二百二十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责任限额: 第二百二十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175000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责任限额。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于同一特定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本人和他们对其行为、过错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请求的总额。 第二百二十二条 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享受本章规定的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销,本章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