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零五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被引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