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零八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二)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三) “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四) “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五) “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