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条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条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