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零二条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二条 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 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