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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足额缴存备用金或者未按时补足备用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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