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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口岸检疫

第十条 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并按要求提供检疫审批单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 第十一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到达进境口岸后,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海关同意,可以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处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引种单位或者其代… 第十二条 检疫审批机关要求实施隔离监管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对农林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准予调运至检疫审批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 第十三条 无需实施隔离监管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对农林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准予进境。 第十四条 经口岸检疫准予进境的,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海关依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出具相关单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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