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到达进境口岸后,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海关同意,可以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处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