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并按要求提供检疫审批单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对检疫审批单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