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检疫审批机关要求实施隔离监管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对农林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准予调运至检疫审批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
经检疫发现前款所列有害生物的,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调运至检疫审批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进境,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检疫发现前款所列有害生物的,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调运至检疫审批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进境,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