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八条 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第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第十条 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 第十一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第十三条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 第十五条 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第十六条 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第十七条 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第十八条 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旅客通关类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