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