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三条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