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