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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海关核准后,进出境运输工具可以添加、起卸、调拨下列物料: 第三十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之间调拨物料的,接受物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物料调拨完毕后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物料调拨清单》。 第三十二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物料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的物料,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添加、起卸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 第三十四条 除下列情况外,进出境运输工具使用过的废弃物料应当复运出境: 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口货物全部交付收货人。经海关核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扫舱地脚,可以免税放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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