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口货物全部交付收货人。经海关核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扫舱地脚,可以免税放行:
进口货物为散装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确认运输工具已经卸空;
数量不足1吨,且不足进口货物重量的0.1%。
前款规定的扫舱地脚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进口货物为散装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确认运输工具已经卸空;
数量不足1吨,且不足进口货物重量的0.1%。
前款规定的扫舱地脚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于提交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