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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第三十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需携带物品进入境内使用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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