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

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境外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添加、起卸物料的,应当列入海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