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经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海关核准后,进出境运输工具可以添加、起卸、调拨下列物料:
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行驶、航行的轻油、重油等燃料;
供应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和旅客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
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运输安全的备件、垫舱物料和加固、苫盖用的绳索、篷布、苫网等;
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
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行驶、航行的轻油、重油等燃料;
供应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和旅客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
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运输安全的备件、垫舱物料和加固、苫盖用的绳索、篷布、苫网等;
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