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海关对经检疫查验合格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予以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特殊货物、物品不准出境,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

名称、批号、生物活性成分、规格和生产单位等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内容不相符的;

未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或者超出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包装不符合特殊货物、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包装破损、渗漏等退运可能会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