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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销售、使用特殊货物、物品。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监测。 第二十二条 海关根据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履行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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