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实施检疫查验,并填写检疫查验记录:
核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名称、成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运输储存条件、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单位等项目是否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的内容相符;
检查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是否具有符合相关要求的生物安全标识。
进境口岸查验现场不具备检疫查验特殊货物、物品所需安全防护条件的,应当将特殊货物、物品运送到符合条件的指定场所实施检疫查验。
对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目的地直属海关应当及时通报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