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海关申报。海关对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等单证进行比对验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进境或者出境。

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向生产地或者申请人所在地海关申请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