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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注册登记的检验机构,参照本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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