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第四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
承担过境货物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以下简称“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过境货物运输业务,并按照规定在海关备案。
第六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规定。
第七条
过境动物以及其他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过境货物,应当从指定的口岸进境。
第八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交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第九条
过境货物运抵进境地,经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方可过境运输。依法需要检疫的,应当在检疫合格后过境运输。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依法处理,不…
第十条
过境货物不得与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混拼厢式货车或者集装箱进行运输。
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对载运过境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或者集装箱加施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十二条
过境货物运离进境地后、运抵出境地前需要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换装手续。
第十三条
具有全程提运单的过境货物,境内运输期间需要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一次性向进境地海关和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以及换装手续。
第十四条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配合。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或者短少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七条
过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视为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过境货物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由海关实施单项统计。
第二十条
过境货物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