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