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来自或者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
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军需品,但是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外来入侵物种;
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
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