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过境货物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