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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节 查验赔偿

第八条 根据《海关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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