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