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