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三条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三十四条 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五条 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 第三十六条 海关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 第三十七条 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第三十八条 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 第三十九条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条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 第四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可以加施… 第四十三条 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提供证据。 第四十四条 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 第四十六条 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第四十七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回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