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七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