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七条 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海关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