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请求与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协助提出审核意见,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