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经审查,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重大法律问题的,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建议直属海关自行纠正,或者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撤销意见,报署领导决定后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