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一条 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内容;需要废止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宣布废止,不得以制发其他公文形式予以代替。 第六十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