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十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中对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